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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按以下规定报销:
申请人向温州市医保中心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或手机端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病例单、检查化验单等相关材料,等待业务员对其报销资格及发票金额进行审核和结算,完成结算后代发银行在5-7日内完成参保人市民卡或其他银行卡到账。
报销条件
1、城乡居民医保进行申报,一年申报一次,参保人需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2、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诊购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4、资料完备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就医时自费垫付的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温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20万元(含)以下部分)
1.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1.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
2.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
3.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
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1500元(含)以下)
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在温州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